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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政策問答

作者:文章來源:遼寧石化職業技術學院發布時間:2010-06-17瀏覽次數:1829

1、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一種什么性質的考試?

自學考試屬于標準參照考試,即水平性考試。它是根據專業考試計劃的培養目標和自學考試大綱的規定編制試題,用以評定受試者對大綱要求內容的掌握水平。

2、自學考試與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有什么不同?

我國的高等教育分為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幾種形式。參加高考或成人高考、成績符合錄取要求的考生,可取得進入普通高校或成人高校接受高等教育的資格;而參加自學考試接受高等教育不需要通過入學考試,考生可自主選擇專業報名參加考試。按照專業考試計劃要求,全部課程合格,通過思想品德鑒定者即可獲得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國家承認學歷。

3、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由誰頒發?

自學考試的畢業證書由遼寧省考委頒發,主考學校遼寧石油化工大學副署。

4、自學考試畢業生可享受哪些待遇?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基礎科)或本科畢業證書獲得者,在職人員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本著用其所學、發揮所長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調整他們的工作;非在職人員(包括農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人事部門根據需要,在編制和增人指標范圍內有計劃地擇優錄用或聘用。”第三十二條規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獲得者的工資待遇:非在職人員錄用后,與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相同;在職人員的工資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的,從獲得畢業證書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工資標準執行。”

5、自學考試本科畢業后能否得到學士學位?

自考本科畢業生可由有學位授予權的主考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等有關文件的規定,授予學士學位。

6、取得自學考試本科畢業證書后能否繼續深造?

可以。根據《2004年全國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簡章》規定,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學歷或同等學力人員均可報考碩士研究生。獲學士學位后,也可以繼續攻讀第二學士學位(由遼寧石油化工大學校內考試,錄取屬于普招系列)。

7、自學考試一年考幾次?都是在什么時間?

目前,遼寧省一年考兩次。上半年考試時間是4月份的倒數第二個雙休日;下半年考試時間是10月份的最后一個雙休日。

8、自學考試成績不及格是否可以補考?

自學考試的單科成績不及格者不予補考,但可參加該門課程下一次的考試。

9、學歷認定和本科畢業證書是否可以同時辦理?

不可以。應先辦學歷認定,再持學歷認定等材料辦理本科畢業手續.

10、自學考試統考課程的考試是如何安排的?

對統考專業而言,一般情況下,公共基礎課每年安排兩次,專業基礎課和專業課每年或每兩年安排一次。考慮專業課程的學習規律及考生的多樣性,每門課程的考試時間基本保持相對穩定。由于現在安排考試的時間有限,在每個考試時間單元,重疊安排課程是不可避免的,請考生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和課程考試安排情況選報課程考試,科學地做好學習計劃和應考準備。

11、什么是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課程頂替?

課程頂替是由于自學考試專業計劃調整,允許考生用已取得的某科合格成績的自考課程頂替計劃調整后的相同專業、相同層次的某門相應課程。這是在專業計劃調整過程中,考慮到自學考試考生的實際情況所采取的一種措施。

12、自考考生申請課程免考應該怎樣辦理?

自考考生申請課程免考,應提供畢業證書、原所學課程名稱和成績等證明材料的正本、相應的證書原件,在規定時間里,到當地招考辦涂卡,辦理手續,經查驗核準后報省自考委審核批準即可。凡有偽造或提供假證明者,一經查出即取消其考試資格和已取得的自學考試課程合格成績,并通知其單位。

13、全國計算機應用技術證書考試(NIT)的證書是否可以頂替自學考試專業中的相關計算機課程。

能頂替。遼寧省招考辦字[2008]56號通知和教育部考試中心規定,凡在本省獲得NIT《計算機應用基礎》模塊證書的考生,可免試自考中的《計算機應用基礎》(含實踐)課程,并獲得相應學分。

14、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NCRE)的等級證書是否可以頂替自學考試專業中的相關計算機課程?

能頂替。全國考辦規定可以用計算機等級考試(NCRE)的二級(含二級)及以上級別的證書頂替自學考試中的《計算機應用基礎》課程。

15、考生未能及時領取或遺失單科合格證怎么辦?

考生課程考試合格者,應在規定時間內攜帶準考證到當地自學考試辦公室領取單科合格證書,逾期不辦者不予保存。遺失單科合格證書,一律不補發,但該科考試成績仍有效。遺失單科合格證書者。在辦理畢業手續時,須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交自學考試機構審查核實。

16、考生違反考試紀律如何處理?

我院從一開始起就十分注意考試的嚴肅性和信譽,把質量視為生命,并制訂了一系列嚴密的工作規程和極為嚴格的工作紀律、考試紀律,以維護國家考試的權威性。對違反考試規則、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的違紀、舞弊考生,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取消考試成績或給予延期畢業、取消考試資格甚至交公安司法部門依法懲處。

2010年6月17日